引言
近日,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1月1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上一年度信用信息的汇集及问题识别。”“2025年3月底前,将公布2024年度取水单位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工作要求
统一组织,分级落实。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水利厅的工作要求,负责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收集、问题识别等具体工作,相关信息资料报水利厅审核认定。
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取用水信用评价统一按照水利部《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价内容。
稳慎适度,以评促管。2024年度,先行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按照水利部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统一发布,结果共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由水利厅统一发布,水利厅建立取用水户信用记录,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评价程序
1.信用信息汇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基于取水许可过程中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等信息开展,以线上收集为主,按照谁处罚(检查)、谁汇集、谁识别原则进行。信用信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检查意见书(含整改通知书)等文件为依据,在“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信用评价模块完整、及时、准确地汇集。2025年1月1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信用信息的汇集及问题识别。
2.问题识别复核。水利厅委托省水文中心、省水调中心开展问题复核工作。
3.初评结果公示。水利厅对初评结果复核后,在四川省水利厅官网进行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取用水户。
5.结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在四川省水利厅官网、“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等级。
结果分级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 分,扣完为止,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分为信用优秀(A级:得分100分)、信用良好(B级: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100分)、信用一般(C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信用较差(D 级:得分小于60分)。评价结果将商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进行综合应用。
信用信息怎么汇集?
1.信息汇集对象:省、市(州)、区(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信息汇集方式:登录“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进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管理”模块进行登记汇集;
3.信息线索依据: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线索。失信信息线索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检查意见书(含整改通知书)等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作为依据。
举例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检查表》
问题认定文件
工作意见书
4.录入基本信息>录入失信行为>关联失信行为指标>录入特殊情形。
【录入基本信息】:点击【录入失信行为】按钮进入填报页面,关联“选择”取水户基础信息,如果取水户为无证取水,需要新增输入,点击【新增输入】按钮弹出新增取水单位的弹窗,录入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
(新增失信行为)
(录入/新增失信取水单位基本信息)
【录入失信行为】:点击“失信行为情况”【新增】按钮,新增失信行为,依次录入失信行为描述,选择行政处罚时间并上传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件或其他材料后,点击确认保存。
(录入失信行为)
【关联评价指标】:根据录入的失信行为线索,判断该失信行为关联《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情况,进行选择;
(关联失信指标)
【录入特殊情形】:特殊情形指按照《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如果取水户存在相关特殊情形的,在“取水户特殊情形”点击【新增】进行录入。注:取水户涉及其中一项,信用评价将直接评定为D级。
(录入特殊失信指标)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有哪些?
序号 |
类别 |
评价指标 |
严重程度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取水许可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① |
严重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② |
较重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较重 |
10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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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③ |
严重 |
20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
严重 |
20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6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一般 |
5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7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严重 |
20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8 |
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较重 |
10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9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④ |
一般 |
5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0 |
在用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取用水数据的 |
严重 |
2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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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填报取用水调查表或未按规定开展用水统计工作的 |
一般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12
|
水资源费(税)缴纳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税)的 |
较重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3 |
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 |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严重 |
20分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4 |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 |
较重 |
10分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5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
较重 |
10分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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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
严重 |
20分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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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取用水监督检查 |
拒绝或阻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较重 |
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8 |
其他 |
其他违反取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的 |
一般 |
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说明:
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包括无证取水和取水许可证逾期仍继续取水的情形,无论取水规模多大,均纳入评价范围;当同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两种情形时,按对应更高扣分分值的情形进行扣分。
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包括超许可水量取水,改变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或取水用途等,未按照泄放标准下泄水量(流量)等情形。
③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包含业主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包含安装的计量设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的情形。
厅水文水资源处 省水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