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0.1 为了更好地贯彻水文规范、提高水文测验及资料收集质量和管理水平,针对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水文、水位、降水、蒸发站的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和技术管理。
1.0.3 凡以往所发涉及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及技术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时,均以本规定为准。
1.0.4 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及技术要求,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5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 水文测验技术管理办法
2.1 汇报制度
2.1.1为了对全省水文测验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和全面了解水文水文测验质量的动态,掌握水文监测指导主动权,以规范我局的水文测验汇报程序和汇报时机,特作本要求。
2.1.2 汇报制度是由地局相应科室根据本局实际发生的2.1.3和2.1.4中的内容以及下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测验处汇报。
2.1.3 不定期汇报:
1 特殊水情:发生建站以来第三大及以上洪水的测验情况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按表2.1.3《××站发生超建站洪水测验情况汇报表》填制并附说明。
2 特殊雨情:日雨量200mm及其以上和对应其“特殊水情”中上报洪水的雨量,其观测情况及问题的处理意见。
3 特殊沙情:除配合水情汇报外,虽水情未达汇报标准的特殊沙情,如跨坝、塌方、泥石流等造成高沙的情况,其测验方法、所采用的采沙仪器及拟用的整编方法。
4 设备的更动,对测验资料造成的影响及处理意见(包括水准点)。
5 严重影响测验资料的人类活动情况及拟(或正在)采取的措施。
6 测站附近及所在河流发生重大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空气污染等灾害情况和社会热点。
表2.1.3 ××站发生超建站洪水测验情况汇报表
次洪水 测验内容 |
历史洪水 |
建站以来最大洪水 |
本次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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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涨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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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位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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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峰 出 现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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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水 位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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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位 变 幅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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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测 最 高 水 位(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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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测 最 大 流 量(m³/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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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最大流量对应水位(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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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水位流量关系线线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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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坡测次 |
流 速 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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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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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坡测次 |
流 速 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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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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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洪水测验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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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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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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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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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方水电开发动态。
8 发生了伪造资料等严重事故,应将事故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汇报。
9 对上述测报方面的大事记(包括水资源测报、水资源分析计算等工作)汇报应可靠、及时。并可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在24小时内就当时所掌握的情况作一次汇报。有必要的稍后作书面详细的电子邮件汇报。
2.1.4 每年地区局勘测科11月底写出《××地区水文局水文监测及技术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包括水雨沙情概况,各站全年测验情况(可列表说明)。
2.1.5 各地局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局下达的各项业务目标任务和临时布置的任务。对临时布置的任务,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评比。
2.1.6 各地区局勘测科在所涉及的业务技术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时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会商解决,有必要时请示省局测验处协助解决。
2.1.7 省局将不定期地到测站进行抽查,其抽查内容为2.3中汛前检查和地局汇报的各有关内容。
2. 1.8 各地局每年要对所属测站下达《××站××年测验指导书(或目标任务书)》,针对不同的测站及变化情况提出当年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局的测站目标管理。
2.1.9 加强各种技术规范的学习贯彻,提高业务素质。省局将采取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局部或全部进行抽查考核。抽查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2.2 水文测验管理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2.2.1 各级技术管理权限
1 为规范管理,明确各级技术管理的权限,下述问题应按2.2.2中的技术工作呈报审批程序及技术要求报经省水文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1) 巡测实施方案。
2) 基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地下水观测井、墒情观测站的设置、撤销和调整,以及站名的更改。
3) 水文站、水位站的站址迁移,以及基本水尺断面迁移距离100m以上或50m以上相应水位差超过2cm的。
4) 基本雨量站址的迁移:山区水平距离超过5公里,高差在100米以上;浅丘平原区迁移距离超过10公里;以及跨流域迁移者。
5) 《测站任务书》中各测验项目调整的颁发和修改。
6) 测验项目的调整、停测、间测,以及经校测合格继续实行流量间测的审批。
7) 变更《补充规定》中的技术指标。
8) 重大技术革新与新仪器、新测验方法的试验、使用和推广。
9) 测站地理坐标、集水面积和水准基面的变更。
2 下述问题由各地局审查批准,并报省局测验处备查。
1) 基本水尺断面的迁移在100m以内,相应水位差小于等于2cm,水位变化规律一致,且新旧断面间无支流、引水等问题。
2) 基本雨量站址的迁移:山区水平距离不超过5公里,高差在100米以内;浅丘平原区迁移距离不超过10公里者。
3) 《测站任务书》中各测验项目的具体布置的颁发和修改。
4) 水准点高程的变更。
5) 自记测井是否正式使用的审查批准。
6) 流量测速、测深、输沙垂线的精简;新站的流量测速、测深、输沙率垂线的布设。
7) 单沙取样位置或采样方法的变动。
8) 浮标系数、流速系数、流量系数以及电功率效率曲线的审批。
9) 量水建筑物检定。
10) 专用水文(位)站、雨量站、蒸发站的设置。
2.2.2 技术工作呈报审批程序及技术要求
1 为了技术工作报批程序规范化,技术报告标准化以及贯彻技术负责制,特制定本要求。
2 凡需报经省局审查批准的项目,必须由地局呈报正式报批文件。
3 省局根据报批内容交相关处室审查核实后向地局下达批复文件。
4 凡以地局名义呈报的技术报告,必须有相关的地局领导签字,有报告的制作人和技术审查责任人。
5 报批文件一般应附说明报告及有关分析资料。文件正文主要说明事由、目的、存在问题、解决方案。说明报告中具体对问题、方案进行技术性分析,总体要求是,立论合理、思路清晰、文字简练、数据准确。
6 测站的撤销、降级及项目的减少,要求对该站的区域代表性与控制性进行阐述,对历年来的测验、资料收集情况、测站的水文特性等进行全面分析,说明所控区域的水资源状况及历年来变化趋势,洪、枯水实测情况,以及对该区域水资源评价有何影响及弥补方法等。
7 新设站及增加项目要求对设站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各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分别对区域水文站点分布情况,水资源评价、管理和保护,防洪、抗旱以及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阐明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还要从站址环境、测验条件、设施布设、必要时的经费预算以及工作管理各方面阐明其可行性。
8 巡测报告分为实施巡测请示报告、单站技术分析报告和巡测区的实施方案、管理措施报告三部分。巡测请示报告要求对实施巡测区自然地理和水文站点分布情况、实施巡测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经费概算、效益比较和实施巡测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单站技术分析报告要求对本站的自然地理情况、近年来的测验、资料收集情况、测站的水文特性、分析资料的取用和水位流量关系线的历年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并按照《水文巡测规范》(SL 195-97)的要求从技术上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其技术上是否可行;巡测区实施方案及管理措施报告要求对巡测区的自然地理情况和水文特性进行分析、并对巡测方案实施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经费概算和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并对巡测区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该巡测方案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是否可行。
9 凡技术报告涉及图表的应将图表一并上报,以便审查。
2.3 汛前检查
2.3.1 站容站貌
1 汛前检查工作是全年水文监测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汛前准备工作扎实,才能保证测得到、报得出,安全渡汛。加强汛前检查工作是对汛前准备工作的督促和落实。
2 全站职工应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了解和关心国家大事。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协作,精神面貌好。
4 认真学习各种水文规范,积极钻研水文业务。
5 认真搞好绿化,工作和生活环境清洁卫生整齐。
6 人员到岗整齐,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7 要公示本站的测洪方案和枯水测验方案。
2.3.2 人员业务技术考核
1 全站职工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当年测报任务及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本站的基本设施及河段特性。
2 站长要熟悉本站测验特性和设施布设情况,了解本站测验中存在的问题,熟悉水文测验规范和各种情况下的测报方法,明确本站的测验任务,以及根据本站的设备条件和水流沙特点制定出具体的测洪方案。
3 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如规范学习的考查,拍报办法及水情任务书的考查,测流、测沙操作考查。
4 每年汛前测站应组织至少一次测洪演习。地局或省局到站检查工作时要组织必要的抽查。
5 各记载记录检查:要求记载表填写齐全,字迹工整清晰。坚持四随工作。
6 测站的测站记事、会议记录、属站检查、考勤记录应完整,记录保存完好。
2.3.3 仪器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测洪物资准备
1 水准点校测应按规定及时校测。基线桩、段面桩位置清楚(指坐标位置)、稳固,对易受意外破坏的地方,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砧牌应清楚醒目及通视良好。
2 水尺安设牢固,刻划清晰,零高校测准确,记录良好。测井已清淤,井身应无裂缝等隐患。
3 雨量器安置良好,器口清洁。雨量计已作清洗调整,虹吸及固态存储运行正常。蒸发皿用水清洁,换水及时,调节灵活,器皿无变形。整个雨量场地应无堆积物。
4 流速仪应全部拆洗,转动灵活,可供使用。备用数量足够(对确定有定额的应按定额数字备足),同时应有专用的擦洗用具。采沙器开关灵活可靠,无漏水现象,各种信号传输可靠性高。
5 泥沙室:清洁,无扬尘。沉沙瓶,水样桶编号清楚,陈列整齐。
6 高架浮标:操作方便、灵活、可靠,无隐患,药品、用具、测具齐备,断面设施良好可用,浮标及夜明浮标数量足够,备用数量应至少保证能用浮标施测三次洪水过程,夜明浮标发火率应不低于投放数的70%,断面间的联系线路畅通(保证能冒雨施测)。绘幅射线的平板应平稳牢固。
7 缆道:
1) 主索,牵引索等工作绳索均应打油,并检查有无局部损伤、严重锈蚀或起毛刺等,严禁主索直接入地。
2) 钢塔及支架应涂以防锈漆,其涂防锈漆的间隔时间暂由各地局结合本局的情况制定。
3) 锚碇牢固,周围无积水、无淤泥杂草。
4) 支架无变形、基础无沉陷、连接螺丝无松动、拉线松紧适度。
5) 绳索与锚碇、锚杆与螺丝扣、悬索与铅鱼等接头部分连接良好,无锈蚀、损伤,并打油保养。
6) 滑轮、行车的轴承均已打油,转动正常,对磨损严重或起锐缘的滑轮应进行报废更换(建议轮上涂以红白相间的油漆,便于检查转动情况)。
7) 机房清洁,各机电设备、仪表、操作台表面清洁,按键、旋扭灵活,动作可靠;各修理工具应有固定存放点和专人管理。
8) 绞车轴承应保持油润,无异声,各转动轮无晃动现象。
9) 自备电源定期保养,运转正常,无异常杂音;冷却水及润滑油符合要求。
10) 电机运转正常,电线布设安全。
11) 变速箱运转正常,润滑油符合要求。
12) 电器安装符合安装规定。变压器冷却油符合要求,能正常使用。
13) 计时计数装置工作正常,定期校正,尺板计数的刻划要醒目,计数准确。
14) 手摇绞车应保证各部件配合良好,对较老式或磨损较严重的绞车应重点检查,是否能安全操作和制动,并保证轴承运转良好,操作省力。
8 夜间照明用具可靠。
9 站上的各种仪器,仪表和设备(包括报废的)均应集中管理,不得随手乱放。
2.3.4 安全生产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落实、运转是否有效,汛前会及有关重要会议是否有安全生产工作的议程;安全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上岗人员已接受过安全教育。
2 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缆道测流等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 安全生产用具如救生衣、安全带及防火消防设备等齐备。
4 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物、道路、保坎、供电线路等)必须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5 各种仪器设备要有完备的防盗、防火措施,且水情电台还要有防雷措施。
6 各种分析药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和防腐蚀等措施,并应严格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定》存放,以及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 资料、图书、表纸、材料保管室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虫及防潮通风等措施应完备;对重要保密资料的借阅、审批及管理制度应健全。
2.4 原始水文资料质量管理规定
2.4.1 原始水文资料的基本要求
1 为了加强和规范原始资料的管理,提高水文资料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2 原始水文资料系指通过采集(观测)器具测量后记录下来的第一手纸介质(磁、光、电子介质)水文数据图表。如:水位、流量、降水、蒸发、泥沙、墒情、地下水等观测记录和自记记录;各种水文测量记录。
3 纸介质原始水文资料必须用H~3H型铅笔现场填记。字迹应端正、整洁、清晰。
4 现场改动纸介质原始水文资料数据时只能用斜线或横线把原数据划掉,并保持被划数据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原数据右上角写上改后的数据。禁止使用擦改、涂改、套改、刀片刮改、涂改液改、贴改等方法改动数据。
5 原始水文资料应尽量避免改动。确因现场改动太多而难以辨认,确实需要重抄的原始水文资料,在抄录后应一制二校三道手续齐全,且必须将原始记录附后。
6 出现自记故障或人为缺测、漏测以及原始水文资料遗失、损毁时,均不允许人为地在原始记录上填画、插补或仿造,但必须在原始资料(或附页)上加注说明,以便资料整编时酌情处理。在整编处理中,为读数或特别需要在自记资料上点画时,也只能用铅笔轻轻画虚线(用铅笔概化自记线除外)。
7 各地局发至测站的所有各种自记纸和各种水文测验、测量原始记载表均应编号下发(包括泥沙颗分表),并登记发放数量和编号。地局在收原始水文资料时应连同报废的图表一起收回。地局初审时应对所用原始记录图表纸作连号检查。
2.4.2 原始水文资料错误性质的划分
1 现场未观测或原始水文资料遗失、损毁后,无中生有地仿造“原始记录”为伪造资料。
2 在缺测、漏测和自记线不醒目的原始资料上填画、插补(包括自记和人工观测记录)作为伪造资料处理。
3 在原始资料上用刀片刮改、涂改液改、剪贴改的,视为伪造资料。
4 原始水文资料的观测和记载符合规范但又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第3章水文测验错情标准和第4章水文资料整编错情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5 在复审中对有争议的可疑资料,由省局组织各地局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别和定性。可疑资料的地局在鉴别定性时进行解释后回避。鉴别定性后的结论当场宣布,并保留笔录作为处理依据。对定性后的结果又无新的证据时不得纠缠不清。
2.4.3 伪造资料事件的处理
1 对直接参与伪造资料者,根据对资料的影响程度、事发后的态度,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通报全省,同时扣发三个月至全年的目标奖和咨询分配。
2 对未直接参与伪造资料但知情不报的人员和发生伪造资料站的在站站长,根据事后的态度,给予地局范围、省局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扣发三个月至半年的目标奖和咨询分配。
3 不在站的站长,若因公离站,仅为对测站职工教育不力,组织学习不够,给予批评教育;若因私请假离站,扣发一个月目标奖;若不假因私离站,与在站同处。
4 在省局复审中被查出的伪造资料事件,将该地局的测验资料质量等级降低一等,并由省局职能部门在当事地局的年终目标管理奖中扣1000元。
5 在省局复审中被查出的伪造资料事件,对地局初审该站资料的人,给予地局范围、省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至三个月的目标奖和咨询分配。
6 各地局发现的伪造资料事件,可参照本节的处理办法执行并应及时上报省局测验处和劳人处,并在省局复审时应事先提供地局处理文件的复印件。在复审中被查出伪造资料事件后才交出的地局处理意见无效,仍按“省局复审时查出的”处理。
7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经查实后加重处分。
8 被处罚者为委托观测员、农民合同工、临时工等,应比照上述各条的经济处罚标准在当事人的工作津贴中进行处罚,直至解除用工合同。
9 地局对伪造资料事件自己发现并主动按以上规定处理后,不再影响该地局在全省的测验资料质量评比和年终目标管理奖。但伪造资料测站的测验质量最高只能按合格等级处理。
10 各级发现有伪造资料可疑现象后,地局应认真、及时调查分析,严格按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省局备案。当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省局可责成地局重新调查处理。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和复审期间查出的伪造资料事件,由省局按本规定处理。
11 对查出或举报伪造资料属实者,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12 对伪造资料事件的处理结果,将与工作考评、工资调整、技术职务晋升挂勾。
3 水文测验整编管理错情标准
为了在水文测验管理质量评定上便于操作,水文测验管理质量的评定是将测验整编和管理中所有不符合规范、补充规定的行为和记录、计算、整编方法、数值、管理等方面错误均进行“错情化”处理(分为“大”、“小”两类错,对于有部分需现场才能发现的,以各级随机抽查的为准)。
3.1 水文测验管理错情标准
3.1.1 为了加强水文测验和管理工作,提高测报质量,保证测报任务的正常开展和完成,特制定本细则。
3.1.2 水文测验管理的评比对象为各地局,各测站的评定由各地局自行制定。
3.1.3 测站规章制度不健全者,每站记一个大错。
3.1.4 站容站貌差,每站记一个大错。
3.1.5 测站职工到岗不齐者(以检查为准),每站记一个大错。
3.1.6 没有坚持四随工作者,每站记一个大错。
3.1.7 未交年终总结者记一个大错。
3.1.8 未按2.1.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3.1.9 地局未向测站下达当年目标任务书的记一个大错。
3.1.10 未完成省局布置的“测字”任务及报表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3.1.11 地局对已发现的伪造资料行为超过三个月不处理者记二个大错。
3.1.12 汛前整站工作有的项目未完成或完成的质量不高者(以地局和省局组织的汛前检查为准),每站记一个大错。
3.1.13 烧毁沙包以及其它管理不当造成事故影响资料者,视其情况对地局安全管理记一个或二个大错。
3.1.14 各地局发至测站的所有各种自记纸和各种水文测验、测量原始记载表(包括泥沙颗分表)未编号者,每站记一个大错。
3.1.15 在原始资料上擦改、非涂改液方式涂改、套改的,每处作为一个小错处理。
3.1.16 复审后发现的错情,原作单位和复审单位各记一个相应的大错或小错。
3.2 水文测验错情标准
3.2.1 一般原则
1 记载和计算数据的大小错均按“水文资料错情标准”执行。
2 大错标准:
1) 未经审批,随意停测监测项目或间测期满后未及时恢复者,测验和资料质量降低一个等级。
2) 抄誊原始资料未将原件附上者,每份记一个大错。
3) 水位、降水资料遗失1天及其以上,流量、水准测量、断面资料一份及其以上者,每1天或一份记一个大错;委托雨量站按每5天记一个大错;委托雨量站邮局责任凭邮局证明不记错。
4) 未按《测站任务书》和《测验规范》的规定定时观测,对年、月统计或极值挑选造成影响者,每项记一个大错。
5) 各原始记载项目填记不全,并对资料质量有影响者,每缺一项记一个大错。
3 小错标准:
1) 原始资料的改动方法不正确(包括擦改、涂改、套改等),每个数据记一个小错。
2) 原始资料未用规定的笔记录计算,每份资料记一个小错。
3) 各原始记载项目填记不全,且不影响资料质量者,每缺一项记一个小错。
4) 各原始资料及过程图表工序手续不全(包括签名)者返回补齐手续,并缺一道手续记小错一个。
5) 原始数据某处错如果涉及几处都出错(相同错和连带错)时,只记其中影响较大的一处。
6) 原始资料字迹模糊难辨每处记小错一个。
7) 各种注记符号错或掉,每处记一个小错。
8) 数字有效位数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记一个小错。
3.2.2 降水、蒸发
1 大错标准:
1) 仪器安装、校正、维护不符合规范规定,各记一个大错。
2) 雨量器严重锈蚀、歪斜、堵塞,各记一个大错。
3) 观测操作程序不符合要求,记一个大错。
4) 观测中的错、迟、缺、漏对年、月统计或极值挑选造成的影响:降水量10mm,蒸发2mm,各记一个大错。
5) 水文(位)站的虹吸式或翻斗式雨量器每年未按规定进行注水试验检查者,记一个大错。
6) 自记故障对资料的影响达到10mm且无人工补救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7) 虹吸式雨量计出现虹吸而未量虹吸量,每次记一个大错。
8) 蒸发器皿严重锈蚀、漏水、变形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者,各记一个大错。
2 小错标准:
1) 错、迟、缺、漏造成的影响未达到大错标准,分过程、月、年统计、特征值各记一个小错。
2) 委托雨量站的虹吸式或翻斗式雨量器未按规定进行注水试验检查者,记一个小错。
3) 人工观测不准时每次记一个小错。
4) 操作欠正确但未对资料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记一个小错。
5) 自记故障造成月、年统计或极值差达不到大错标准或对过程的影响达到或超过6小时(无雨时除外)且无人工补救者每次记一个小错。
6) 未按规定进行雨量虹吸订正,每次记一个小错。
7) 自记钟个别走时误差超限未进行校正或时间订正,且对资料有影响,每次记一个小错。
8) 自记雨量站汛期较大暴雨未能记录全过程,特殊雨情未记载有关现象,每次记一个小错。
9) 仪器运行不正常,雨期断线平头每次超过10分钟,超过5次后,每次记一个小错。
10) 蒸发器皿不清洁,未按规定换水记一个小错。
3.2.3 水位
1 大错标准:
1) 水准点未按规定校测或虽校测但闭合差超限且当年又未重测者,记一个大错。
2) 水尺未按规范及时校测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3) 错、缺、迟、漏造成月、年统计值差5cm以上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4) 有自记水位的站,8时和20时未进行人工水位校测者,各记一个大错。
5) 人工观测站枯季观测段次不够又无批准文件者,视其情况记一个或二个大错。
6) 自记故障造成月、年统计值差超过5cm,过程超过3天且未按任务要求进行人工补救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7) 水尺零点高程用错,影响资料者,每支水尺记一个大错。
8) 自记记录水位断线及异常中断观测,每处超过2小时(清淤时段和特殊情况除外),又无人工补救,其累计次数占总观测天数的5%以上者,记一个大错。
9) 人工观测站(包括自记站出故障时段),洪峰附近观测少于2次(水位变化金沙雅砻江区和岷沱江区2m以上、嘉陵江区3m以上)并且观测间隔时间超过2小时未及时加测者。每处记一个大错。
2 小错标准:
1) 水准测量及水位观测操作不符合要求,但对成果未造成影响者每项记一个小错。
2) 人工观测站水位观测不准时每次记一个小错。
3) 自记故障造成月、年统计值差未达到大错标准或过程在3天以内未按任务要求进行人工补救者,每次记一个小错。
4) 水尺编号记错,但未影响水位每次记一个小错。
5) 水位自记记录与校核水位之差超过2cm或时间超过5min未按规定进行订正者,每天记一个小错。
6) 自记记录水位断线及异常中断观测,每处超过2小时(清淤时段和特殊情况除外),又无人工补救,其累计次数占总观测天数的3%~5%,并无备注者,超过3%的部分每次记一个小错。
7) 自记钟个别走时误差超限未进行校正和作时间订正,每处记一个小错。
8) 人工观测站(包括自记站出故障时段),峰附近观测少于4次,水位变化金沙雅砻江区和岷沱区在0.5~1m、嘉陵江区1~2m以上并且观测时间超过1小时未及时加测者。每处记一个小错。
3.2.4 流量
1 大错标准:
1) 断面施测未按规定施测或施测不及时或借用不合理,每次记一个大错。
2) 断面测量成果不合格,而在下一次洪水之前又未重测者,每次记一个大错。
3) 基线、起点距、断面零点桩未按规定校测或校测不合格未重测者,每项记一个大错。
4) 一般站多点法测次未达到5次,巡测站及间测站在间测期间的施测年份多点法测次未达到3次,每缺一次记一个大错。
5) 测次布设或测流施测方法或测流垂线数不符合规范要求,记一个大错。
6) 间测站在间测期间每年检测流量测次少于3次者;在间测期间发生稀遇洪水或发现水工程措施等人类活动或其它原因对测站控制条件有明显影响,未及时恢复测流者;以及超过间测期未恢复测流者。视其情况记一个或二个大错。
7) 用未经率定的系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时间三年和使用范围未进行校核分析者(特大洪水除外),记一个大错。
8) 仪器安装、使用、维护不符合《规范》规定及未按规定进行比测或送检继续使用。每项记一个大错。
9) Z~Q单一关系线延长高水超过20%或低水超过10%者;中间空白段超过全年水位变幅的30%者(采用连续测流都达不到者或由于人工调节影响造成除外)。中水位级及其以上的一个完整的绳套未达到5个点据者(除峰顶附近流量外,涨落坡应各有2个点据以上)。堰闸站的每条关系线上的率定次数少于20次者。每项记一个大错。
10) 流量记载薄未当时填记测次号每份记一个大错。
11) 年头年尾未按规定布置测次以确定年头年尾变化者(巡测和间测站除外)。记一个大错。
12) 连续30天内没有流量测次者(巡测和间测站除外)。记一个大错。
2 小错标准:
1) 断面测量成果合格但操作及程序不合规范,每项记一个小错。
2) Z~Q单一关系线上空白段超过全年水位变幅的15%后每超过3%者记一个小错;高水延长10%~20%之间,每2%记一个小错;低水延长5%~10%之间,每2%记一个小错。巡测站及间测站在间测期间的施测年份高水超过20%或低水超过10%者,每3%记一个小错。
3) 系数使用超过规定的使用时间不到三年者,每年记一个小错。
4) 水位的涨率达到计算相应水位而在测流过程中又未观测各测速垂线的水位(或时间)和计算相应水位者。每份流量记一个小错。
5) Z~Q绳套关系线上布点不合理造成定线任意性太大者每段记一个小错。
6) 全年用100秒测流的次数少于5次者,每次记一个小错。
3.2.5 泥沙颗分
1 大错标准:
1) 仪器安装、使用、维护不符合《规定》。每项记一个大错。
2) 垂线布设和取样方法不符合规范规定者。每项记一个大错。
3) 单沙垂线代表性差。记一个大错。
4) 输沙测次少于规定次数,单沙(包括只测输沙的站)测次不能控制泥沙变化过程者。记一个大错。
5) 水样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者。记一个大错。
6) 遗失沙包影响资料三天及其以上,记一个大错;影响资料十五天及其以上,记二个大错。
7) 单断沙为直线关系高沙延长超过50%,单断沙为曲线关系高沙延长超过30%者(泥石流等特殊情况除外)。记一个大错。
8) 颗分从取样到分析超过一个月记一个大错。
9) 颗分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不正确者,记一个大错。
10) 颗分相邻两级沙重出现反常者,记一个大错。
11) 颗分两种分析方法交接处算错一个粒径级者,记一个大错。
2 小错标准:
1) 非特殊情况在水边取样者,每次记一个小错。
2) 单断关系高沙延长超过30%后,每延长10%记一个小错(泥石流等特殊情况除外);单断关系中间空白带超过25%后,每再超10%记一个小错(泥石流等特殊情况除外)。
3) 水样处理欠及时记一个小错。
4) 参加混合水样容积欠准记一个小错。
5) 计算点绘不及时记一个小错。
6) 颗分中的水分析法的沙重不符合所分析方法要求者,记一个小错。
7) 反凝剂加入明显不恰当者,记一个小错。
8) 遗失沙包影响资料三天以下者,每天记2个小错。
3.3 水文资料整编错情标准
3.3.1 大错标准
为了加强水文资料的整编工作,减少错情率,提高水文资料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1 未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认真编写各项资料整编说明书,而完全照抄往年内容者,每份记一个大错。
2 未按年度整编成果任务书要求提交整编成果,每缺漏一项成果表记一个大错。
3 刊表中关键性的或控制性的文字错误,如河名、站名、单位、集水面积、基面名称、冻结基面与绝对基面的换算值写错等各记一个大错。测站编码或资料年号用错者,记一个大错。
4 系统性错误。由于考证错、整时段用线错、系统性的方法错、各种关系曲线点绘错造成改线等错误,如果影响不超过一个月,则算一个大错,影响超过一个月时,按影响月数计算大错。
5 特征值、月年统计值、一般数值的错误值与正确值之差达到或超过表4.1.1.5中的标准者每个数值记一个大错。
6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高水延长30%、低水延长10%以上未用两种方法比较者,记一个大错。
7 测站编码或资料年份用错者,记大错一个。
8 复审中成果数据单站大错达到2个以上,或小错20个以上者,退回原整编单位重新初审,错情合并计算。
9 磁盘读写不可靠的,记一个大错。
10 验算未通过者,每个文件记一个大错。
11 缺河名站名文件(HMZM.TXT等)者,记一个大错。
表4.1.1.5 成果资料数值错情标准
项 目 |
特征值 月 年 统计值 |
一 般 数 值 |
备 注 |
|
---|---|---|---|---|
水 位 |
5cm |
日量10cm |
一般数字瞬时值为20cm |
|
水 温 |
1℃ |
5℃ |
|
|
流 量
输沙率、含沙量 |
2% |
10% 节点为5% |
洪水期 |
|
5% |
20% 节点为7% |
平水期,数值>1 |
||
15% |
30% 节点10% |
平水期,数值≤1 |
||
断 面 面 积 |
|
10% |
数值>100 m² |
|
|
20% |
数值>10 m² 数值≤100 m² |
||
|
30% |
数值≤10 m² |
||
流 速 |
|
10% |
数值>1 m/s |
|
|
20% |
数值≤1 m/s 数值>0.1 m/s |
||
|
30% |
数值≤0.1 m/s |
||
起 点 距 水 面 宽 |
|
10m |
河宽≥500 m |
|
|
5m |
河宽<500 m |
||
水深、比降、糙率 |
|
20% |
|
|
降 水 量 |
10 mm |
10 mm |
|
|
蒸 发 量 |
2 mm |
5 mm |
|
|
月年统计、日期 |
|
2天 |
|
|
颗
分 |
小于某径 沙重百分数 |
2% |
10% |
|
中数粒径
平均粒径 |
0.010 mm 0.005 mm 0.003 mm |
0.020 mm 0.010 mm 0.006 mm |
数值≥0.100 mm 数值≥0.025 mm 数值<0.025 mm |
12 电算输出成果不是最终结果,或电算成果采用手工改写而未对电算数据文件进行改动者,记一个大错。
3.3.2 小错标准
1 降蒸符号注记不全者,按每错、漏1个符号记一个小错。
2 低水放大图不够,每线记一个小错。
3 电算节点过稀造成推流误差达2~5%记一个小错。
4 成果表的备注要求准确、详细,每错、漏1个关键的词、字和符号记一个小错。
5 工序、手续不全者,当即补齐,并每处记一个小错。
6 各种非刊图表中不影响资料质量的文字,如河名、站名、基面名称、图框、坐标名称和单位符号等不符合要求,每处记一个小错。
7 各种关系曲线点子上错但不导致改线,未对资料造成影响,每一个点子记一个小错。
8 某处错如果涉及几处都出错(相同错和连带错)时,只记其中影响较大的一处。
9 成果表中的内容有部份缺漏者,缺漏的部份每处记一个小错。
10 说明书或考证表不全或不准确者、考证错,每一项记一个小错。
11 除大错和不作错情统计以外的对资料成果有一定影响的数据错误,均作为小错。
12 由磁盘数据文件电算整编出的成果表项与“年度电算整编成果项目统计表”不符者,记一个小错。
13 磁介值上的数据错,按成果资料数值错情标准计。
14 对多断面、多渠道合成等特殊情况未在“年度电算整编成果项目统计表”中备注者,每项记一个小错。
15 数据文件中缺河名站名者,记一个小错。
3.3.3 不作错情统计
1 降水摘录表中差值≤0.5mm,且不影响日量和统计值及极值。
2 水流沙数据加工表中水位差值≤0.02m,且不涉及特征值。
3 节点流量正确值和错误值的差在1%以下者。
4 如果由于数字收舍使手算和计算机计算的单份流量不同,但计算机输出的格式与手算完全一样,并每站使用同一种成果。
5 悬沙小于某粒径沙重百分数≤0.02,且不影响月年平均值。
6 过渡图表中的错情,不影响成果资料者。
4 水文测验管理应得分标准
本办法对水文资料的质量的评定是把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和管理分别进行评定,从而达到科学、合理、客观,具有可操作性。评定办法是按照测验、资料整编及管理的得分率(实得分与应得分的比值)的多少来确定。
水文测验管理应得分为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和监测管理三部分应得分之和。
4.1 水文测验应得分标准
4.1.1 水文测验的应得分根据水文测验项目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各项目基本分和加分确定。水文测验的应得分为基本分与加分之和。
4.1.2 单站各测验项目基本分标准按表4.1.2计算。
4.1.3 加分:
1 水位流量关系线在两条及其以上,每增加一条线或一个绳套(每条线或一个绳套必须有5份流量以上,过渡线不算),流量项目增加7分;全年用实测流量过程推流的,超过30份流量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份流量增加0.5分;部分时间用实测流
量过程推流的,未达10份流量的不加分,达到10份流量的加5分,超过10份流量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份流量增加0.5分。
表4.1.2 水文测验各项目基本分标准
项目 |
降水量 |
水 位 |
流
量 |
单
沙 |
输
沙 |
单
颗 |
断
颗 |
蒸
发 |
水
温 |
蒸发辅助项目 |
|
自记 |
人工 |
||||||||||
满分 |
30 |
20 |
50 |
100 |
40 |
70 |
40 |
70 |
15 |
10 |
10 |
备注 |
1 测站有输沙项目的输沙分为输沙和单沙的合计分,不再计单沙分。 2 测站有断颗项目的断颗分为单颗和断颗的合计分,不再计单颗分。 3 流量项目的基本分为单一线或全年用实测流量过程推流的流量分值。 |
2 断面测量在4次以上,每增加1次增加1分,用实测水深测流的,每实测流量1次算施测1次断面。
3 输沙测次超过15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1分(全断面混合除外);单断沙总测次超过200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0.2分。
4 水准点除汛前1次测量外,每增加1次测量增加1分,水尺零高除汛前1次测量外,每增加1支水尺(斜坡水尺每增加一个测点)测量增加0.2分。
4.2 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标准
4.2.1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根据水文资料整编项目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基本分和加分确定。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为基本分与加分之和。
4.2.2 水文资料整编基本分标准按表4.2.2计算。
4.2.3 加分:
1 水流沙数据文件的数据量以20k为标准,超过20k的部分按总的数据文件的数据量减去20k后乘以0.2来确定增加数据工作量分(水位用数据自动采集仪直接采集数据的除外)。
表4.2.2 水文资料整编各项目基本分标准
项目 |
雨 量 |
水位 |
流量 |
单沙 |
||
人工 观测 |
自记 表一 |
自记 表二 |
||||
满分 |
10 |
20 |
15 |
20 |
40 |
20 |
项目 |
输沙 |
单颗 |
断颗 |
蒸发 |
水温 |
蒸发辅助项目 |
满分 |
30 |
20 |
40 |
10 |
5 |
5 |
备
注
|
1 测站有输沙项目的输沙分为输沙和单沙合计分,不计单沙分。 2 停测输沙项目的只算单沙分。 3 测站有断颗项目的断颗分为断颗和单颗的合计分,不计单颗分。 4 流量项目的基本分为单一线或全年用实测流量过程推流的流量分值。 |
2 流量关系线在两条以上,每增加一条线或一个绳套(每条线或一个绳套必须有5份流量以上,过渡线不算)流量项目增加2分;部分时间用实测流量过程推流的,实测流量为10~30份,流量项目增加2分,超过30份流量以上的,流量项目增加4分;全年用实测流量过程推流超过30份流量以上的,每增加1份流量增加0.1分(最多不超过5分)。
4.3 水文监测管理应得分标准
各地局水文测验管理的应得分为该局水文测验与资料整编总应得之和的10%。
5 水文测验管理质量评定办法
水文测验管理质量评定按照测验、资料整编及管理的得分率(实得分与应得分的比值)的多少来评定。
5.1 水文测站质量评定办法
5.1.1 水文测站水文测验、整编的质量评定按照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得分率的多少来评定。
5.1.2 水文测站得分率为该站总实得分与总应得分之比。
5.1.3 水文测站总应得分为水文测验应得分与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之和。
5.1.4 水文测站总实得分为总应得分与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扣分(大错每个扣10分,小错每个扣1分)之差。
5.1.5 水文测站质量标准如下:
1 优质标准:水文测验、整编总得分率在98%及其以上者为水文测验、整编优质测站。
2 良好标准:水文测验、整编总得分率在95%及其以上者为水文测验、整编良好测站。
3 合格标准:水文测验、整编总得分率在90%及其以上者为水文测验、整编合格测站。
4 凡有资料伪造的站,不能评为优良。
5.2 地局质量评定办法
5.2.1 地局水文测验、整编和管理质量评定按照测验、资料整编及管理的得分率(得分与应得分的比值)的多少来评定。
5.2.2 地局水文测验管理总应得分标准:
地局的水文测验、整编单项应得分为各水文测站的单项应得分之和,管理的应得分为该局水文测验与资料整编总应得分之和的10%。
ZF=CY+ZB+GL
ZF—地局的总应得分。
CY—所有各站的水文测验分之和(水文测验基本分+加分)。
ZB—所有各站水文资料整编分之和(水文资料整编基本分+加分)。
GL—水文测验资料管理分((水文测验分+资料整编分)*0.1)。
5.2.3 地局水文测验、整编和管理单项应得分标准:
水文测验应得分为总应得分的55%,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为总应得分的35%,管理应得分为总应得分的10%。
地局的水文测验应得分CYF=ZF*55%。
地局的水文资料整编应得分ZBF=ZF*35%。
地局的管理应得分GLF=ZF*10%。
ZF=CYF+ZBF+GLF
5.2.4 地局水文测验、整编和管理单项实得分标准:
地局的单项实得分为单项应得分与单项错情分之差。
地局的单项实得分DDF=DYF-DKF
DDF—地局的单项实得分。
DYF—地局的单项应得分。
DKF—地局各站水文测验、资料及管理单项错情扣分。
5.2.5 地局水文测验管理总实得分标准:
地局的总实得分为总应得分与总错情分之差。
ZDF=ZF-ZKF
ZDF—地局的总实得分
ZKF—地局各站水文测验、资料及管理总的错情扣分。
5.2.6 地局的水文测验、整编及管理的单项得分率为:单项实得分与单项应得分的比值。
DFL=DDF/DYF*100%
DFL—地局的水文测验、整编及管理单项得分率。
5.2.7 地局的水文测验、整编及管理的总得分率为:总得分率为总实得分与总应得分的比值。
ZDFL=ZDF/ZF*100%
ZDFL—地局的水文测验、整编及管理的总得分率。
5.2.8 地局水文测验资料质量单项和总质量评定标准为:
1 优质标准:测验、资料及测验管理的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在98%及其以上者分别为水资源量监测、资料整编及管理单项或总的优质地局。
2 良好标准:测验、资料及测验管理的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在95%及其以上者分别为水资源量监测、资料整编及管理单项或总的良好地局。
3 合格标准:测验、资料及测验管理的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在90%及其以上者分别为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及管理单项或总的合格地局。
5.2.9 凡有不合格站的地局,不能评为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及管理单项和总的优质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