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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四川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编制工作部署会在成都召开。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强言,省水文局局长李华杰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水利厅水资源处长高镔主持会议。

会议安排部署了我省全国重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任务,明确了工作进度和任务分工,同时进行了工作动员和技术培训。这标志着我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编制工作正式展开,该项工作的开展对我省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三条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张强言在会上深刻阐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倒排工期,主动协调,加强配合,把“纳污红线”作为当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该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张强言强调指出,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工作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2011年,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中央和省委水利工作会强调要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的“三条红线”管理制度。2012年1月,《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再次强调要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因此,根据《水法》和国务院、水利部的要求,开展四川省全国重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强化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深化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突破口,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审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

据悉,本项工作将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及相关资料,结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复核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水功能区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提出我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2015年、2020年限制排污总量分解方案,确定各市(州)2015年、2020年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本项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和成果审查工作,各市(州)水务局负责组织核定本辖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排总量意见,省水文系统完成有关技术工作并汇总成果报告,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于今年3月底之前提交长江水利委员会。

会上,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张春红宣读了水利部、长江委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的通知;省水文局水质处副处长马运革对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进行了分析讲解。

水利厅节水办主任杨怀泽,省水文局副局长林伟、向玉林,各市(州)水务局分管局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省水文局水质处、直属各水文局局长、分管局领导、技术负责人等近100人参加了会议。